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83号)
发布时间:2025-05-19 16:45:42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83号
被告知人:天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418号4幢1-1-5、1-1-6
法定代表人:汪勇
经调查: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壹佰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