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025017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14:07:05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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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社监罚字[2025]025017号
云南万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云南省万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王雪飞、袁永昆、张立贵收取财物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证实其违法事实存在,相关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调查笔录,收款凭证等;
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