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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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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一套表调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第21号令)第十四条

五华区统计局

区级抽取检查对象,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2

统计部门: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第21号令)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四条

五华区统计局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级抽取检查对象,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

五华区统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

主体

检查

事项

检查

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 比例/ 数量

检查 频次/ 频次 上限

检查 方式

检查

时间

合并或者

联合建议

备注










暂无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 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