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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03号)

朗读

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03号

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游宗武 

企业地址:昆明市龙泉路26号

案由:未按照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书整改。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黄玲宏等人投诉拖欠工资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单位未按照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照责令改正书整改,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登记表;二、《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4]第01137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0222号);四、短信通知记录;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270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照责令改正书整改,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