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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025004号)

朗读

五人社监罚字[2025]025004号

湖南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要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30日,我局接到朱发、杨秀梅等人对湖南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拖欠工资的投诉,劳动者自称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春城名苑A7地块做工,工作结束后工资被拖欠。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单位(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4]第01803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5年2月12日仍未报送书面材料,依法应给予处罚。

单位(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第一百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之规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4]第01803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05号)。

现对该单位(公司)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4]第01803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整);

二、请该单位(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