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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4]第082号)

朗读

五人社监理字[2024]第082号

被告知人:最美云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柏青

案由: 最美云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员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最美云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李苏丹工资7615.36元、王晓彬工资10759.54元,合计18374.9(壹万捌仟叁佰柒拾肆元玖角)。经我局调查核实,2024年8月7日我局向该单位(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65号),要求最美云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员工李苏丹工资7615.36元、王晓彬工资10759.54元。

2024年8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65号)。你公司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支付单位员工工资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你公司员工李苏丹工资7615.36元、王晓彬工资10759.54元,合计18374.9(壹万捌仟叁佰柒拾肆元玖角)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系电话:63584386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亚涛     监察证号: 24- Z19001

劳动保障监察员: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 Z1920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