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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4]第081号)

朗读

五人社监罚字[2024]第081号

被告知人:陈长琼家属李金桦(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XX13):

经调查,被告知人:陈长琼(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XX45)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2021年5月23日),其死亡后家属未及时告知并办理待遇停发,导致多领取待遇(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29219元的事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向你送达《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截止2024年7月19日,您仍未按规定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伏云峰 

电话:0871-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