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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4]第071号)

朗读

五人社监理字[2024]第071号

陈长琼家属李金桦(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XX13):

案由: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陈长琼(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XX45)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2021年5月23日),其死亡后家属未及时告知并办理待遇停发,导致多领取待遇(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人民币29219元(大写:贰万玖仟贰佰壹拾玖元整)的事实。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向你送达《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截止2024年7月19日,您仍未按规定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二、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失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处理)建议书》;

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民政厅出具逝者火化证明;

五、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凭证、申请表、银行卡照片;

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60号)。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决定责令你十五日内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29219元(大写:贰万玖仟贰佰壹拾玖元整)到指定帐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帐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劳动保障监察员:赵  超   监察证号:24-Z19017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