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02 14:13:13 信息来源:五华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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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4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二○二四年八月
为了保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将我市现行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请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一、 收费项目及标准
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和文号 | 备注 | |
普通高中学费 | 一级一等中学 | 元/生.学期 | 700 |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高二、高三年级学生) 2024年新入学高一年级学生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云教发〔2020〕106号)“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高二、高三年级学生按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24年新入学高一年级学生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2024-2025学年收费标准执行。 |
一级二等中学 | 元/生.学期 | 600 | |||
一级三等中学 | 元/生.学期 | 500 | |||
二级中学 | 元/生.学期 | 400 | |||
三级中学 | 元/生.学期 | 300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和文号 | 备注 | |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普通中专 | 元/生.学年 | 1800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 1. 对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15%确定。 2.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执行。 |
农林、师范、体育、民族学校(专业) | 元/生.学年 | 1000 | |||
普通学校艺术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3000 | |||
艺术学校(专业) | 元/生.学年 | 4000 | |||
艺术学校师范专业 | 元/生.学年 | 2000 | |||
职业中专 职业高中生 |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生 | 元/生.学年 | 1000 | ||
职业中专自费生 | 元/生.学年 | 2000 | |||
职业高中自费生 | 元/生.学年 | 1800 | |||
技工学校 | 焊接驾驶专业 | 元/生.学年 | 2000 | ||
其它专业 | 元/生.学年 | 1800 | |||
技工学校 (全日制) | 高级工 | 元/生.学年 | 3500 | 云发改收费〔2009〕1659号 | |
技师(预备技师) | 元/生.学年 | 4000 | |||
成人全脱产班 | 元/生.学年 | 1800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执行。 | |
中专函授 | 元/生.学年 | 900 | |||
广播电视学校 | 全脱产 | 元/生.学年 | 1500 | ||
半脱产 | 元/生.学年 | 1100 | |||
昆明铁路机械学校非脱产成人中专 (函授)学费 | 元/生.学年 | 1200 | 云发改收费〔2007〕1554号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级一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420 | 昆发改收费〔2014〕489号 昆发改收费〔2014〕550号 | 1. 本标准适用于经昆明市及其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农村增设附属幼儿园。其中:主城五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其余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和农村增设附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幼儿园等级在不超过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 2.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等自主、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一个月报批准办学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 在寒、暑假留园期间保教费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按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 4.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代收费包括体检费、被褥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执行。 5.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
一级二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400 | ||
一级三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380 | ||
二级一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320 | ||
二级二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300 | ||
二级三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280 | ||
三级一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270 | ||
三级二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250 | ||
三级三等幼儿园 | 元/生.月 | 230 | ||
未评级幼儿园 | 元/生.月 | 200 |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服务性 收费 | 元/生.学期 | ≤400 | 云发改价格〔2022〕19号 昆教体〔2022〕19号 | 1. 由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并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下午基本课后服务≤1.5元/生/课时,下午兴趣活动≤2元/生/课时。2.学校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 |
住宿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中等职业学校住校生住宿费 | 房间内不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350 | 云计收费〔2002〕749号 云发改收费〔2006〕1194号 | 1. 包括广播电视中专全脱产班、成人脱产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 2. 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职高班参照执行。 3. 社会化方式建设的学生宿舍和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宿舍和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1194号)相关规定执行。 4.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云教发〔2020〕106号)“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高二、高三年级学生按云计收费〔2002〕749号、云发改收费〔2006〕11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24年新入学高一年级学生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2024-2025学年收费标准执行。 |
房间内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400 | |||
普通高级中学高中生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30~80 |
二、 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昆明地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农村增设附属幼儿园。
三、 对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和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四、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转发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345号)的规定执行。
五、 高考、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1〕85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及《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发改委 昆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计〔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有关要求:1.各学校必须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通告,制作收费公示牌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2.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各学校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3.各学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公办中小学校(包含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代收费要根据代收费的性质提供税务票据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开白条或用自制收据收费,严禁只收钱不开票据。按上述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发〔2019〕9号)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4.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按照《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云教发〔2020〕106号)有关规定执行。5.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一经查实,按《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监〔2008〕13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 本通告从2024年秋季开始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各教育机构和学校在执行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收费的行为,欢迎学生和家长举报。
举报电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3139035;市财政局63571256;市教育体育局 63102385、6313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