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生重点 > 社会救助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保障标准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度假)园区民政(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21〕6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4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调整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调整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调整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调整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调整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调整提高到60元/人/月。

二、其他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以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并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实际发放补助标准同步提高。

   (三)各县(市)区要压实责任,统筹调度资金,确保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供养救助金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2024年昆明市各县(市、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