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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4]第056号)

朗读

五人社监理字[2024]第056号

李恩宏(530*************5X):

案由: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你个人在担任云南天蓝地绿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期间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意见书;

二、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失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处理)建议书》;

四、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材料;

五、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凭证、申请表、银行卡照片;

六、通知您配合调查询问短信截屏(二次);

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84号)。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决定责令你十五日内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7212.00(人民币柒仟贰佰壹拾贰元整)元到指定帐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帐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  超    监察证号: 24-Z19016

劳动保障监察员: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Z1920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