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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大观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朗读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大观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及时间;

2.办事指南;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5.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方式公开。由昆明市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1号;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1-63104713,传真号码:0871-63104985,电子邮箱:3156443276@qq.com,互联网申请地址:www.kmwh.gov.cn;邮政编码:650021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kmwh.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和相应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地址:五华区富春街1号。

3. 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访问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wh),按操作提示填写并提交申请。

4. 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五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3156443276@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 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3104985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三)办理流程

1. 材料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2. 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3.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三、 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 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