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25 17:05:41 信息来源: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级机关办公大楼6楼604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031
联系电话:0871—63628442
电子邮箱:whqkxj@126.com
二、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 规范性文件;
3. 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 工作动态;
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wh.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五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昆明市五华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若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级机关办公大楼6楼604室,邮政编码:650031,联系电话:0871—63628442。
2. 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
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wh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 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3628442。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 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下载填写《五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个人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发送指定邮箱(whqkxj@126.com)进行申请,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7)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 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