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23 16:04:25 信息来源: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五华区人民中路办公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032
联系电话:0871—63632191
联系邮箱:whqwsj@foxmail.com
二、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
1. 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昆明五华”)上公布,网站地址为http://www.kmwh.gov.cn/。
2. 在“健康五华”微信公众号、“五华区卫生健康局”微博上发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卫生健康局工作信息及健康教育宣传信息。
3. 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春城晚报、云南日报、都市时报报纸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同时,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五种形式提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收件人:五华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收件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邮编:650032,联系电话:0871-63632191)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申请书。
3.网络申请。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wh)提交申请,按操作提示填写并提交申请。
4.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whqwsj@foxmail.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申请资料后,通过传真(传真号码:0871-63632191)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六、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