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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北教场分区WH-BJC2-B2-01-03地块(昱达商务楼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1-31 09:26:22 信息来源:五华区自然资源局
朗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改造的安排部署,为推动WH-BJC2-B2-01-03地块(昱达商务楼地块)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95号令)、《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4号)、《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被征收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 总则
(一)WH-BJC2-B2-01-03地块项目是昆明市在重点区域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一项具体工作。被征收人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WH-BJC2-B2-01-03地块提升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二)为保障WH-BJC2-B2-01-03地块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五华区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 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北郊联盟核桃箐(昱达商务楼地块),具体以获批的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1. 房屋征收部门:
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2. 土地征收部门:
昆明市五华区自然资源局
3. 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莲华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
WH-BJC2-B2-01-03地块上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三、 征收期间的限制行为
自WH-BJC2-B2-01-03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登记发证。
(四)房屋和权属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四、 搬迁期限、实施步骤和奖励优惠时段
(一)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搬迁奖励期限为5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的搬迁准备期)。
(二)奖励及优惠时段
奖励期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起始时间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
2. 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成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WH-BJC2-B2-01-03地块范围内的产权调换。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 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4.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出具书面委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持上述权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被征收人的书面委托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安置后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由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四)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合法性、面积和用途进行认定。
六、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标准
1. 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 搬迁奖励费
在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搬迁的,给予评估价上浮奖励,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为基础计算。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一)。
表一:
奖励阶段 | 评估上浮奖(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费、装修补偿费等) |
4% | |
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
3. 搬迁费
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标准计发,从腾房验收之日起,商业、服务性行业按3个月一次性计发;工业生产行业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
5. 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做出价格评估结果后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 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不低于现有实测建筑面积在WH-BJC2-B2-01-03地块内进行调换安置,不再结算差价。
2. 搬迁费
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标准计,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4. 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做出价格评估结果后进行补偿。
七、 房屋评估原则
(一)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未改变的,鉴定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果改变的,鉴定评估费用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四)本实施方案中的评估结果,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评估。
八、 征收土地的补偿原则和标准(未计入房地合一补偿的部分)
(一)划拨土地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照证载用途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出让土地
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
按照土地批准用途扣减已使用年限后,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
2. 协议出让土地
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扣减已使用年限进行补偿。也可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但协商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原批准用途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评估价。
(三)无主地
无主土地的权属单位认定为属地政府,并参照国有划拨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若出台新的补偿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九、 有关说明及规定
(一)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支持WH-BJC2-B2-01-03地块项目提升改造,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五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五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于项目地块土地及建构筑物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取得的,可按照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五)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六)涉及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七)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表等附属设施。
(八)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九)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仅适用于WH-BJC2-B2-01-03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由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昆明市五华区自然资源局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莲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