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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2]第013号)

朗读

昆明蓝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宁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7241C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A座13楼7号

我局2022年5月25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2]第022006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