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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2]第061号)

朗读

周国先(533*************18):

经调查核实你个人存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骗取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4512元的事实。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个人行政处罚: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45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个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超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