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统计信息 > 民生重点领域统计信息

关于鹏达花园项目工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侧翻致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朗读

2021年4月16日下午16时40分,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滇缅大道2626号鹏达花园项目工地一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拉运混凝土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致一人死亡事故。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五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一同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置,组织指导善后工作。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4·16”鹏达花园项目工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侧翻致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董天能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文俊同志和区应急管理副局长周顺林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车辆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事故情况已查明,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4月16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滇缅大道2626号鹏达花园项目工地

(三)事故相关单位:

1. 发包方:云南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2. 混凝土承运方: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伤亡情况:1人死亡

(六)死者基本情况:陈XX,男,汉族,42岁,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现居住昆明市西山区蓝凯搅拌站员工宿舍,身份证号:53223319790721XXXX。

(七)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

二、 事故经过

2021年4月16日(星期五)下午16时40分左右,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XX(男,汉族,42岁)在位于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滇缅大道2626号鹏达花园项目工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EXXXX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运输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侧翻,驾驶室被挤压变形,在场员工立即拨打119和120请求救援,17时左右119救援队和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将陈XX从驾驶室内救援出来后经120急救中心确认陈XX已死亡。

三、 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工程名称:鹏达花园项目

2. 项目建设单位:云南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营业期限:2020年11月17日至2040年11月16日,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直街,登记机关: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

3. 混凝土承运单位: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15年03月18日至长期,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邹XX,男,汉族,事故发生时系陈XX(死者)所在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53岁,身份证号码:53011219680218XXXX,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山冲东风北村。

(三)车辆信息

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号牌号码:云AEXXXX;车辆型号:三一牌,SY5255GJB1D;机动车所有人: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

四、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XX(死者),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作业场所周围环境不熟悉,安全驾驶意识不强,在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加之混凝土罐中混凝土严重超载,导致混凝土搅拌车侧翻,驾驶室严重变形挤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超载拉运混凝土;没有对工地进行安全隐患检查;没有指定负责人、管理人到现场进行引导(该驾驶员还在试用期,第一次进场运输);没有督促驾驶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和驾驶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 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人员责令事故单位及时处理善后事宜,2021年4月23日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妥善解决了善后事宜。

七、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分析

1.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超载运输混凝土,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提供的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上岗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 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XX(死者),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作业场所周围环境不熟悉,安全驾驶意识不强,在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加之混凝土罐中混凝土严重超载,导致混凝土搅拌车侧翻,驾驶室严重变形挤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 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邹XX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二)事故处理意见

1.对于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XX,因陈XX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3.对于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XX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建议由公安五华分局对本事故进一步调查处理。

八、 事故发生后的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云南三合运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于从业人员的招聘进行严格把关,严格审查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定期开展从业教育培训,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排查,全面了解车辆、驾驶员、施工工作管理现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区应急管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排查处理。

(二)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切实加强对所属辖区在建工地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要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部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主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和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检查,加大安全管理和监察执法力度,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