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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01”五华区WHC-01号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地高坠致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朗读

2021年3月1日下午16时40分,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昭宗社区平板玻璃厂生活区附3号院附近“WHC-01号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致一人死亡事故。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五华分局、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一同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置,组织指导善后工作。3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3·01”五华区WHC-01号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地高坠致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丁勇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薛峰副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周顺林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事故情况已查明,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3月1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昭宗社区平板玻璃厂生活区附3号院附近“WHC-01号”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

(三)事故相关单位:

1. 建设方:黑林铺街道办事处

2. 施工方:昆明鑫杰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3. 合同名称:五华区WHC-01号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土地整理征迁拆除委托协议

4. 招投标项目编号:YNYX-2020-0332

(四)事故类别:高坠

(五)伤亡情况:1人死亡

(六)死者基本情况:吉XX,男,汉族,42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身份证号:53011319790808XXXX。

(七)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壹佰壹拾伍万元整)。

二、 事故经过

2021年3月1日(星期一)下午16时40分左右,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昭宗社区平板玻璃厂生活区附3号院附近WHC-01号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昆明鑫杰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吉XX(男,汉族,42岁)站在距离地面大约4米的钢架仓库支撑横梁上,对钢架进行拆解分离,在作业过程中,整个钢架顶棚坍塌,由于吉XX没有系安全绳,只佩戴了安全帽,导致吉XX从支撑横梁上坠落昏迷,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07分120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经确定吉XX已经死亡。

三、 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 授权代理人:曾XX。

2.项目承包单位:昆明鑫杰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2009年04月13日至长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测绘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353XXXX,安全生产许可证:(云)JZ安许证字〔2018〕000XXX。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李XX,男,汉族,事故发生时系吉XX(死者)所在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70年2月28日生,51岁,身份证号码:53010319700228XXXX,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黄瓜营小区。

四、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吉XX(死者,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进行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绳,佩戴安全帽不规范,从4米多高的支撑横梁上坠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没有对工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工地没有张贴各种安全标示标牌及安全提示,没有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 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人员责令事故单位及时处理善后事宜,2021年3月1日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妥善解决了善后事宜。

七、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分析

1.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XX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二)事故处理意见

1.对于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吉XX,因吉XX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3.对于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建议由公安五华分局对本事故进一步调查处理。

八、 事故发生后的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昆明鑫杰安拆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排查,全面了解施工管理现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区应急管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排查处理。

(二)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切实加强对所属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要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部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主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和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检查,加大安全管理和监察执法力度,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