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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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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中小学学籍证明、毕(结)业证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根据学籍系统信息提供中小学学籍证明,对毕(结)业证遗失的学生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地方政府负责

区教育局

2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提供原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对遗失证书的教师补发新证。

上级财政支持

区教育局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4

劳动保障监察

维护社会劳动秩序,保障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5

劳动关系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五华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用工行为,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1%以上。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6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7

就业见习服务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8

创业服务

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9

就业援助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10

招聘职介服务

方便服务对象查询用人单位需求和求职简历库;提供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分析、制定双向推荐岗位(人才)信息、以及搭建供需双方招聘职介服务平台。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11

职业技能培训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政府负责

区人社局

三、基本社会保险

1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区人社局

1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五华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仍为每人每月5元,区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按照长缴多得政策,对参保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其中市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区级财政每月加发3元。

中央、省、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14

失业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区人社局

1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9%,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除掉起付线后,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在职参保的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91%、88%、85%;退休的统筹支付比例95%、92%、89%。(起付线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昆明市医保

区人社局

1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可享受因病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门诊统筹待遇;自2017年8月1日起,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发生的顺产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1500元、三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2000元;剖宫产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2400元、三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30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每胎增加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除掉起付线后,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0%异地结算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起付线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昆明市医保

区人社局

17

生育保险

在2017年7月1日后,生育保险将与医疗保险合并。

昆明市医保

区人社局

18

工伤保险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等。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

区人社局

四、基本医疗卫生

19

健康教育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0

预防接种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项目

1、建立传染病相关资料台账(包括制度、培训、疫情报告人员培训合格证);设置预检分诊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疑似传染病病例隔离室。2、传染病漏报率为0。3、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及上报及时率100%。4、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本,门诊登记数与挂号数的符合率达到100%。5、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网络正常运行率达100%。6、开展传染病巡查、消毒、访视,聚集性病例调查处置工作。7、及时报告和配合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8、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以鼠疫和疟疾等重点传染病为主的病媒生物监测。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2

老年人健康管理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65%。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3

慢性病患者管理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五华区计划规范管理高血压患者约3万人,糖尿病患者约1万人。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均达到60%以上。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5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推介转诊率达服务人口的2‰;对结核病患者开展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开展HIV扩大检测工作,为属地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管理,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专项经费支出

区卫生计生局

27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专项经费支出

区卫生计生局

28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29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30

居民健康档案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80%。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31

儿童健康管理(0—6岁儿童)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32

孕产妇健康管理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33

基本药物制度

配合省、市落实好辖区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区人民医院年度基药采购率大于50%,2018年修改要求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药采购率大于55%。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34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开展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

区卫生计生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35

老年人福利补贴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助。

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农村60-79岁老年人生活补助。

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区人民政府进行预算安排,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7

困境儿童保障

为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三类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监护责任。

区人民政府进行预算安排,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8

基本殡葬服务

为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城市低保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火化补助。

区人民政府进行预算安排,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区人民政府进行预算安排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40

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中央、省、市财政配套,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1

医疗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比例给予救助。

中央、省、市财政配套,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2

临时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以社会化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中央、省、市财政配套,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3

受灾人员救助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中央、省、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4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中央、省、市财政配套,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45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中央、省、市财政配套,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残联

46

重度残疾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中央、省、市财政配套,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残联

47

退役士兵安置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发给符合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对象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而本人自愿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按照政策规定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和长期培训。

省、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8

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按照市民政局下达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负责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并按相关要求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9

优待抚恤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优抚政策,落实优抚对象待遇,确保优抚对象权益。

中央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六、基本住房保障

50

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51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全国开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区住建局、区城改局、区财政局

52

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

2018年省市住建部门未对五华区下达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按照《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办通〔2018〕23号),2018年,以西翥街道办事处报送核实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数据为依据,整合人力、资金、物资等各类资源,实施“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和修缮加固工作,确保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类重点对象”危房拆除重建的造价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扶贫资金补助40%,农户自筹30%,“挂包帮、转走访”挂联单位及社会力量资助30%;修缮加固的按每户0.4万元由区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和挂联单位资助。

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西翥街道办事处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53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上级要求。

年度预算

区文体旅局

54

开展全民健身系列活动

年度计划。

年度预算

区文体旅局

55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五华图书馆、五华区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公开。

中央、市政府负责

区文体旅局、区图书馆、区文化馆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56

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经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享受低保金提高20%的优待。

地方财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

区民政局、区残联

5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标准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分担

区民政局

5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50元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分担

区民政局

59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为全区持证残疾人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财政负责

区残联

60

残疾人托养服务

为无固定职业的精神、智力和肢体重度残疾核发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扶助经费。

地方财政负责

区残联

61

残疾人康复

为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层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地方财政负责

区残联

62

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

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数及经费标准实施。

市级财政负责

区残联

63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供助学资金

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供每人每年300元助学金,为考取大中专(含高中)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供一次性助学金。

地方财政负责

区残联

64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西翥办事处残疾人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地方财政负责

区残联

65

残疾人文化体育

区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免费对全区残疾人提供活动场所和服务,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器材和器械。

地方财政负责

区残联、区文体旅局

66

无障碍环境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无障碍改造。

地方财政负责

区住建局、区残联

67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一般残疾人(三、四级)由区残联审定后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逐年补贴参保,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省级承担部分按程序申报办理,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本级财政确保。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