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教育局行政指导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12 17:29:36 信息来源:五华区管理员
朗读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行政指导手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前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实现五华区教育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目标,特制定《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行政指导手册》。
《行政指导手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通过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整体服务质量、进一步树立教育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使教育执法行为做到既注重程序、也注重结果,以期形成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教育秩序,从而更好地推进全区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行政指导手册》主要包括行政巡查预警机制、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违法警示、违法行为纠错和重大案件回访等制度及其所配套的相关行政指导文书。
《行政指导手册》是指导本局依法行政,开展柔性执法工作的依据,作为我局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规范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教育执法工作中的程序步骤、方法措施、标准要求。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以人为本、因事制宜的原则,凸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识,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方式对行政工作做出适时的指导、提示和建议,争取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支持,指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相应的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规范教育行政执法指导工作,促进教育行业管理职能职责到位、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构建和谐五华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 录
1、巡查预警制度 3页—5页
2、行政监管劝勉 6页—7页
3、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8页—9页
4、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10页—11页
5、违法行为纠错制度 12页—13页
6、教育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14页¬—16页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巡查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及时发现教育违法行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预警,是指本局相关职能科室为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查或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后果的扩大,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防教育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巡查预警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巡查预警可以根据辖区实际、行业特点、社会热点、重点问题及专项整治等情况,采用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定期巡查的范围及频率:
定期巡查的范围:
1.区级审批的初中、小学、幼儿园;
2.市级审批、下划属地管理的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
3.各校园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相关执行情况;
4.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安排相关人员到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检查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5.节假日及汛期检查值班情况。
定期巡查的频率:
对1至3项定期巡查对象巡查原则上每季度不低于1次,对部分重点范围和重点对象原则上每季度不低于2次;第4项安排在开学第一周巡查;第5项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安排。
第六条 不定期巡查的范围包括:区级审批的培训机构以及省、市级审批,下划属地管理的培训机构。
第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四)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巡查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执法人员外出巡查不得少于2人,对巡查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填写《巡查登记表》。
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实施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
第九条 巡查预警由本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实施,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条 教育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及举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在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填写好《案件受理登记表》,认真记录投诉或举报内容;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巡查检查中要依法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执法中如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局履行巡查预警职能的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建立巡查记录台账,对《巡查登记表》及《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行政监管劝勉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引导相对人完善管理、提升形象,促进相对人遵纪守法,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监管劝勉,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或者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取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的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问题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开展行政监管劝勉应坚持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监管劝勉的对象一般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行政监管劝勉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 校园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而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 校园未按有关要求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
(三) 校园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而存在违法隐患的;
(二) 校园未按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要求的;
(三) 校园未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 校园发生办学纠纷,未妥善积极处理的;
(五) 校园发生传染病或因控制不严发生传染病传播的;
(六) 校园未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交办的各项任务的;
(七) 其他需要进行行政监管劝勉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监管劝勉由本局负责组织实施,局相关业务科室参与,局纪检监察室给予指导。
行政监管劝勉一般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七条 行政监管劝勉应当经本局行政审批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行政监管劝勉根据日常监管或其他渠道获知的普遍性问题或个性化问题,通过集中或个别约见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或进行谈话劝勉等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行政监管劝勉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约见,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劝勉对象出具《行政建议书》。
第十条 劝勉人员应当对劝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内容包括约见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劝勉谈话内容、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不接受监管劝勉或虽进行劝勉后不改正存在问题的,应当将其列为巡查、检查及监管的重点。
巡查、检查中发现其有与劝勉内容相同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或轻微违法警示,应当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劝勉的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劝勉情况书面记录,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事项提示,是指本局对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注意事项,以及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或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提前提示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适用执法事项提示:
(一)取得本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的;
(二)取得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划归我局管理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执法事项提示由我局行政审批科和其他相关职能科室负责。
第五条 执法事项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提前告知教育执法监督的各项监管要求。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办学许可、管理服务及巡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执法事项提示书》(见附表),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制作笔录。
通过媒体或粘贴公告、设置提示牌的形式集中提示应当选择为公众所知晓的媒体或在需提示场所的明显位置粘贴、设置。
第七条 《执法事项提示书》由本局统一制作。
通过媒体或粘贴公告集中提示的,执法事项提示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制作。
第八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行政执法事项提示情况文书,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市区“三步式”执法工作要求,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警示,是指本局教育执法工作人作根据“三步式”执法工作的要求,对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告诫或警示的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要求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轻微违法警示应结合执法实际,突出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警示:
(一)在《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三步式”适用规范》中明确“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各类轻微违法行为;
(二)其他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通过巡查、检查、案件举报等方式受理的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后,对适用警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警示。
警示分规范教育和限期整改两个步骤。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受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应先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教育,下达《规范教育通知书》,要求其在3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规范教育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4至15日内限期整改。
《规范教育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存留。
第七条 警示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自行纠正或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以及整改的要求等。
第八条 警示时间期限届满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整改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填写《案件终结报告》,报有关领导批准案件终结;
(二)行政相对人没有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未到达整改要求的,应当立案依法查处。
第九条 在警示时间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警示时间期限的限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条 警示由本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实施,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严谨地履行警示制度,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审批科应按照《昆明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违法行为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处罚后违法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加强行政指导,注重处罚与纠错并重的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行为纠错,是指本局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或帮助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其危害后果,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处罚后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条 违法行为纠错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纠错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所有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和改正其违法行为及消除危害后果。
第五条 案件纠错由本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实施,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违法行为纠错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第六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告知被处罚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和改正违法行为及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本局存留。
第七条 纠错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二)责令其纠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三)停止何种违法行为;
(四)改正何种违法行为;
(五)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
第八条 本局教育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纠错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局教育执法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被处罚对象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自行整改的结果,可以作出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条 教育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加强行政指导,积极督促和帮助被处罚对象完成整改纠错。
第十一条 教育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及纠错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纠错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本局存留。
第十二条 检查中案件当事人没有整改的,教育执法工作人员应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重新立案查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认真、严谨地履行纠错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科应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案件纠错检查表》进行整理,并归于相应的行政处罚卷宗。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教育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已受到查处的重大案件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反复,并了解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和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访:
(一)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回访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回访应重点了解方面:
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违章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是否弄虚作假、办人情案,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把案件回访与服务结合起来,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教育行政法律法规,了解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 案件回访一般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回访。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回访。
第七条 案件回访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实施,局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
案件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案件回访可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后应按要求填写《教育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教育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存留。
第九条 回访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没有整改的,执法监督机构应督促其整改,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重新立案查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回访对象进行反馈:
(一) 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二) 当事人反映的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 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或执法工作有误解或者意见偏激的,应耐心、诚恳地进行解答和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必须认真、严谨地履行回访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定期向局纪检监察室报告重大案件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对《教育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归入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