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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7 09:12:13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朗读
1.云南星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单位依法给予12000元行政处罚。
2.昆明艺XXX制造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单位依法给予5000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