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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2019年上半年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06 09:31:00 信息来源:五华区统计局
朗读
今年以来,全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以下简称“规上服务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强。2019年二季度,在新增企业的拉动下,保持稳中有增的局面。
一、总体情况
上半年,五华区规上服务业企业有119家,实现营业收入32.87亿元,同比增长7.4%;营业利润-1.62亿元,同比减少1.64亿元;应付职工薪酬11.98亿元,同比增长15.3%;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有所回落,税金及附加0.23亿元,同比下降8.0%,应交增值税0.51亿元,同比下降37.8%。
上半年,五华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85个,实现营业收入17.75亿元,同比增长13.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2.6%,拉动GDP增长1.4个百分点,贡献率为21.2%。增速在四个主城区中排名第四(盘龙区增速14.1%,西山区增速19.1%,官渡区增速19.8%),较全市和全省分别低3.1和3.8个百分点。
二、隶属关系情况
图1:五华区规上服务业隶属关系图
如图1所示,五华区规上服务业119家企业中,隶属中央3家,实现营业收入4.80亿元,同比下降2.0%;地方11家,营业收入0.64亿元,同比下降3.0%;其他105家,营业收入27.44亿元,同比增长9.5%。
三、行业发展情况
(一)企业数量
图2:五华区规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分布图(按行业划分)
如图2所示,五华区规上服务业企业主要集中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三个行业企业数量均超过20家,分别为33家、28家、20家。
(二)营业收入
行业 | 营业收入(亿元) | 同比增幅(%)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28 | 7.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12 | 2.2 |
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 0.61 | -1.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38 | 21.8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70 | -4.9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23 | -36.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39 | 23.8 |
教育 | 0.15 | -40.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45 | 0.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56 | -1.9 |
表1:五华区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及同比增幅表
如表1所示,上半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三大行业门类依然是规上服务业的支柱行业,三个行业门类营业收入合计22.78亿元,占比高达69.3%。除三个支柱行业外,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发展前景较好,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为23.8%。
四、存在的问题
(一)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盈利能力不容乐观
受市场需求推动服务价格走高等影响,企业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支出加大,经营成本上升,挤占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使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众多企业亏损局面尚未扭转。同时,传统媒体优势减退和市场需求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致使85家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接近二分之一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下行压力进一步增大。
(二)单位规模普遍偏小
全区119家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过亿的企业仅7家,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10家。与民生相关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营业收入规模占比不足两成。
三、意见和建议
(一)利用四经普数据库,扩大规上服务业名录库
全面、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必须要大力发展规上服务业。充分利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大各级、各部门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的摸底、培育和上报工作,将有规模、有质量、有规划的服务业企业充盈到规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并结合相关的优惠措施让它们成为规上服务业企业,充分挖掘全区服务业发展的潜力。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是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引导,积极鼓励企业以股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大力支持成长型服务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二是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建立配套的扶持规上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如落实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建立对规上企业在行政审批、财政支持、资源配置、专项申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体系,促进规上企业的健康发展,调动规下企业申报规上企业的积极性。
附注:
1.统计范围: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是指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行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门类),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大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大类)。
3. 规上服务业2015年起由季报改为月报,由于月报上报时间较核算时间后,季度核算使用错月数据,即一到四季度对应使用1-2月、1-5月、1-8月、1-11月数据。为使数据有代表性,本文用1-5月的快报数据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