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5-05 15:56:39 信息来源: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朗读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市监处(听)告字[326]号
昆明年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4月3日,接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关于“昆明年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管理的提示建议函》公五扫黑建函【2019】57号建议函,我局登记的昆明年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
经查:昆明年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陈博文(身份证号码:42*********118),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陈博文向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昆明年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申请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时,刑满释放尚不足三年,但其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骗取公司登记。
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第四项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的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骗取公司登记。现又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调查,情节严重。根据《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诉、申辩/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诉/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梅萍、杨波联系电话:0871-63639975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