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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民族村,位于云南省昆明南部的滇池之滨,距市区 8公里,占地面积1250亩,与著名的西山森林公园,大观公园、郑和公园等著名风景区隔水相望,画映生辉,是云南省新兴的旅游基地的展示云南各民族文化风情的窗口。这里四季如春,气候宜人,湖光山色、鸟语花香,旖旎的自然人文景观与浓郁的民族风情溶融一体,蔚为壮观。
    云南民族村拟建25个少数民族村寨,现已建成开放的有傣族、白族、彝族、纳西族、佤族、藏族、基诺族、拉祜族、布朗族、哈尼族、德昂族、景颇族等12个村寨和一个“摩梭之家”。同时还建有民族团结广场、民族歌舞厅、风味食品城、宿营娱乐区、游艇码头、循环游览车等一批集观赏、游乐、度假、水上娱乐、餐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配套设施,能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和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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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档案学会情况
    《五华区档案学会》成立于1991年 4月,最多时有会员260余人,现有会员170多人。此外,我们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了会员 1人,向《云南省档案学会》推荐了会员15人,向《昆明市档案学会》推荐了会员50多人。他们中间有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委办局的领导,有省市档案工作专家和各单位的专兼职档案员,是我区档案战线上的骨干力量。学会成立后,我们开展了学术研讨、论文评选、知识竞赛、经验交流等多项活动,提高了会员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了开阔眼界、更新知识,我们组织了20多批380多名会员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衡阳、南京、武汉、西安、成都、乌鲁木齐和曲靖、大理、玉溪、景洪等地考察,吸取了外地的先进经验,促进了我区档案事业的发展。个别同志还到奥地利国家档案馆、德国埃森市档案馆和克虏伯档案馆参观学习过。
五华区档案学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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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坝路289号付1号0871-4143976 Copyright©2003 五华区档案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五华区档案学会。
第二条  五华区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五华区档案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认真贯彻档案法,团结和组织五华区的档案工作者,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以促进五华区档案学和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档案事业发展。
第四条  五华区档案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五华区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五华区档案局和五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五华区档案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五华区的范围内宣传普及档案法,宣传各级党和政府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针对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形势、任务,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经验交流活动。
(三)组织会员利用档案开展咨询服务。
(四)向会员提供对档案工作合理化建议的渠道,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区委和区政府及时反映五华区档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配合五华区档案局和有关部门培训档案干部,进行档案学理论知识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介绍国内外档案工作和档案学研究的动态和成果。
(六)联系国家及省市档案学会,并推荐会员。
(七)与五华区档案局共同办好《五华档案》这一内部刊物。
(八)发现人才,推荐人才,促进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九)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与区外档案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学术探讨和业务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或者是与档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分管和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五华区档案局审查并经五华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五华区档案工作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兼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五华区档案局审查并经五华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五华区档案局审查并经五华区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五华区档案局审查并经五华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五华区民政局和五华区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五华区档案局审查同意。经五华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五华区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五华区档案局和五华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五华区档案局审查同意,并报五华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五华区民政局核准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