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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58-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58-2号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波

身份证号:532101*********1699

工作单位: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59382A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初地巷***

2024年7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李章波进行了调查,发现李章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桃园集镇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桃园集镇污水处理站位于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村,于2021年7月投入运行,由昆明滇池水务集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运维管理,设计处理量为1500m³/d,设计出水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已建设废水进出口在线监控,于2022年4月下旬并网,现场检查时五华区桃园集镇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中,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该污水处理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章波,对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2024年6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0日对苏玉和李章波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5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向阳和苏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关于对五华区西翥桃园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份、关于《五华区西翥桃园片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载量计算明细》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3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年9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昆生环改复〔2024〕2-13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2024年10月12日《关于五华区桃园集镇污水处理站运行的情况说明》《关于五华区桃园集镇污水处理站环保整改情况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李章波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李章波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58-2号)》,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李章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58-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章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李章波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针对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章波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李章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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