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局办、各街道办事处、沙朗、厂口乡、各企业(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五华区十四届人民政府2008年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昆明市五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区级及所属部门使用五华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区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贷性资金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区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领域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四)区级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申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项目后期工作等项内容。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五华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在区发改部门下设办公室。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办法,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所提出的拟建项目进行前期研究。区发改部门组织和综合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储备建设项目,作为科学决策年度政府投资建设的依据。
第八条 区政府设立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开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经费由区发改部门按照确保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和管理,项目前期研究10万以内的前期经费由区发改部门直接审批,10万以上的前期经费报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部门审批。
申请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前期研究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主要内容、成果、资金需求概算;
(二)项目前期研究经费申请表;
(三)项目建设提出的依据;
(四)省、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实施的相关决定、资金配套等文件,区政府对于项目实施的决策性文件;
(五)项目提出单位区级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前期研究工作成果报区发改部门备案,并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从事可行性报告编制或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工程建设内容简单、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或项目总投资10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由提出单位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行申报,并经区发改、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概算及相关重要项目要素进行审查。
项目提出单位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拟建项目提出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前期研究和申报工作。每年度11月30日之前完成前期研究,通过审查并提出申报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汇总,列入编制次年度投资计划的备选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区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统筹兼顾,动态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投资供应。项目计划编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性投资的导向作用,优先安排重点、续建、竣工收尾项目和国家、省、市配套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区级政府投资建设年度资金总量和项目申报情况,由区发改部门综合平衡编制投资计划备选项目草案。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综合研究平衡备选项目情况和财力保障能力,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并上报区政府。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年度内认真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调出,用于一些进度较快的续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的建设。无特殊原因在年度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从年度投资计划中调减。
第十八条 涉及应急抢险的紧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在抢险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上级政府临时下达的投资建设项目或区级根据需要临时新增并未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专题报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并明确资金安排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确实需要上报,争取国家、省、市资金,且未开展过前期研究工作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可先予办理立项手续,并由项目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提前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储备,允许跨年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在每年预算调整时由区发改、财政部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审批,并实行单项报批。项目审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等阶段。
第二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报审批立项。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按规定由区发改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立项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立项审批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否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区政府研究决策,落实建设资金,经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确定的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开工报告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施工监理制、廉政合同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项目组织实施的各项制度,创造项目开工和实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项目管理所必须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报批,完成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核定;
(三)完成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完成保证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连续施工的各项准备;
(五)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区级相关规定进行。
区招投标领导小组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报建手续,具备开工条件时书面向区发改部门报告开工,财政部门按照发改部门关于开工报告的确认通知后,拨付项目的启动资金。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责任制。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筹建项目法人机构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区监察部门签定廉政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鉴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在项目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因水文、地质等客观自然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在不需增加区级财政性投资的情况下,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区发改部门备案;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或需要增加区级财政性投资,经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政府决策。
第六章 资金监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月报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按发改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的确认意见,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投资概算控制,以预算控制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提请区政府作出重新决策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严格实行“先报后批、监督拨付、配套资金同比到位”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章 项目后期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并报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做好档案管理、移交工作。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区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得承担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区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参与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区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五华区区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